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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布一批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成都市市场监管局 | 作者:testuse | 发布时间: 2022-06-02 | 192 次浏览 | 分享到:

6月1日,四川省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布一批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主要来自“春雷行动2022”保护未成年人执法子行动、2022 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和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了市场监管领域各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案例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成都某服装有限公司生产质量不合格校服案

根据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对企业生产销售校服的监督抽查结果,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成都某服装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于2021年8月共计生产销售不合格秋季长裤105条、不合格冬季上衣30条,涉案货值金额11775元,违法所得2475元。该公司生产质量不合格校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2022年3月30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成都某服装有限公司生产质量不合格校服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75元,并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都江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2年1月11日,都江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货架上摆放的惠氏®启赋®婴儿配方奶粉(0-6月龄,1段)等十七种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该局对其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属实,货值金额共计7794.6元。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都江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过期食品,并罚款5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新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成都市某视力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1月5日,新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新都区学院路东段的成都市某视力健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广告宣传单的宣传内容涉及“功效的描述”和“宣传专利但未标注专利号及名称”等违法违规问题,随即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12月至案发时,制作印发的广告宣传单内标注有6个人的案例,均包含有提升裸眼视力等描述功效的医疗用语。同时,广告宣传单内宣传的“SRS五步训练法”荣获国家专利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专利名称、专利号,广告中引用的数据也未表明出处,不能提供数据真实准确的其他佐证资料。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新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2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双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成都某托育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2年3月16日,双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双流区九江街道成都市某托育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涉嫌无证经营行为,随即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有《营业执照》,但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教职工均办理有“成都市托幼园所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当事人于2022年3月1日开始开展托育业务,并开设食堂提供午餐,食材从附近的生鲜超市购买,有购物小票,教职工和托育学生就餐未单独收费,当事人无证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额共计2955.6元。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双流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简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简阳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婴幼儿食品案

2022年3月4日,简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简阳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的“小象散步R车轮泡芙(香蕉味)”等婴幼儿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该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通过核查销售明细记录等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成立,涉案食品货值金额464元,截至案发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尚未销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相关规定。简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新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新津县某母婴生活馆网店对普通食品虚假宣传案

接投诉人举报,新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地核实检查,并对当事人经营的网店涉嫌对普通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11月13日起,在新津区五津街道吴店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办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开设网店。为增加销量,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0日将含有“冬季抗疫 乳铁当道 ,预防病毒性感冒、发烧,增强免疫力,降低抗生素的副作用”、“乳铁蛋白调制乳粉,增强抵抗、提高免疫、呵护新生”等内容的宣传用语放在网店,用于宣传普通预包装食品“僮蓓铁蛋白调制乳粉”,宣传内容所指的功效没有相关佐证材料。当事人在网店对所售的普通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新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